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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名称:杭州中美友谊民间纪念馆。
  第二条 性质:本单位为潘杰和范祝华夫妇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属私立博物馆性质,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经营自筹,不依靠国家拨款。

  第三条 宗旨:本单位以宣传中美传统友谊,促进中美民间交流和提高杭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及国际旅游城市的知名度为主旨。各项活动保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尽量为社会做好好事。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主要活动都要向省文化厅报告,大型活动要向浙江省文化厅及有关部门报批。
  第五条 本单位的馆址在杭州市清吟街127号,中小型展览在此展出。大型展览另租场地展出。以后有望迁到现在馆址的隔壁清代大学士王文韶故居(又称“宰相府”)。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陈列展出有关中美友谊的历史事迹,以图片为主。以后如有条件,可搜集实物,作为纪念品陈列展出。
  (二)开展中美民间交流:如文化教育交流、信息科技交流、帮助招商引资等一切有利于中美友好的民间交流。
  (三)创作和撰写有关中美友谊的文艺作品和宣传资料。此类作品和资料,都要符合党的文艺政策和方针,并由出版社或有关领导部门把关。
  (四)与侨乡(特别是旅美华侨多的地方)合作开展一些宣传中美友谊的活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第七条 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单位的资料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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